锦州医科大学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小额零星货物采购的便利性,降低采购成本,结合《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规[2019]6号)和《锦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有效管控价格和质量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
第三条 全校范围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财务经费和科研经费,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商品,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内的,均适用本办法。
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
负责采购项目经费预算授权及审核报销。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论证相关采购商品的可行性和技术标准,对设备类专项采购商品执行网上商城采购工作,包括提交采购申请、网上下单、货到验收、报销和商品退货、调换等;负责按照相关政策管理网上商城采购工作,包括受理全校的网上商城采购申请、审核网上商城采购的订单、复核网上商城采购结果、协调处理通过网上商城采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使用部门(采购人)
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限额范围内的网上商城采购工作,包括提交采购申请、网上下单、货到验收、报销和商品退货、调换等。
第三章 商品及价格管理
第七条 常规经费预算和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办公用品及耗材、教学科研实验耗材、后勤维修材料、安全保卫用品等,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网上商城采购,财务处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订单。
第八条 设备类专项采购,由使用部门提交采购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论证采购商品的可行性和技术标准后进行审批并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网上商城采购和审核订单,财务处授权。商品总价达到10万元的,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校内集中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网上商城采购目录选择所需商品,不接受个性化、定制性的需求。如网上商城上架商品均不能满足合理需求,采购人可按照《锦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选择其他方式并按照相关要求行采购。
第十条 对于办公用品及耗材类采购,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如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人进行网上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为:
1.登录网上商城。采购人首先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在业务流程中点击网上商城模块进入网上商城。
2.选择商品。进入网上商城模块后,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采购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采购人对比选择。
3.确认下单。采购人确定商品后放入购物车,填写预算信息,登记送货地址和联系人,选择支付方式,告知发票信息,生成采购订单。
4.采购订单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订单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订单信息将发送给相应电商;如发现订单有误,该采购订单将退回给采购人,采购人修改订单信息后重新生成采购订单。
5.等待电商供货。采购人根据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等待电商送货。需要书面合同的,可从系统直接生成打印,双方签字盖章。
6.到货验收。电商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现场开箱进行货物验收,确认商品完好后,签收即为验收通过;若商品破损或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可拒绝签收,电商应更换商品后重新发货,履行验收程序。若商品完好,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如在选购商品前未看清商品规格、型号或者适用机型等说明,导致商品无法使用的,在收到商品7日内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与电商协商退货。采购人在收到商品后,应及时对电商进行评价,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电商“满意度指数”并公示。
7.付款与报销。网上商城采购的资金支付方式分为两种:公务卡支付(1万元及以下)、电汇转账支付(1万元以上)。
公务卡支付: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刷公务卡支付货款,并在30日内到财务处报销。
电汇转账支付: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30日内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报销完成后15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电商。
9.发票打印。网上商城采购采用电子发票,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发票管理页面,自行打印电子发票。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电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发现电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电商的违约责任。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还应按照《锦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进行校内验收并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入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采购经费必须按照学校预算和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相关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并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订单时,只负责审核采购人是否具有采购资格,所购商品是否符合学校报销入账规定,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资产管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如有违规采购不予报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采购申请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下单前,应确认商品是否包含安装调试服务,由于商品安装调试服务另行产生的费用由采购申请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采购人如果出现已打开商品包装且影响二次销售或者超过退换货时限等问题,则电商有权不予退换,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采购申请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的网上商城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网上商城账号和密码的管理、采购申请、网上下单和日常维护等。严禁出现账号盗用、违规采购等现象。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网上商城管理员的,应及时填写网上商城管理员变更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购人及相关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2.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3.向电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与电商串通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5.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违规采购,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
6.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规[2019]6号)
2.网上商城操作流程
3.网上商城管理员信息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