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锦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1号)、《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经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成立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
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视报废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原值而确定的内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鉴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固定资产报废工作。
负责受理学校各使用单位审核后的待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回收入库工作,并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有存储功能的信息化设备报废的审核及鉴定,确保数据安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
(三)图书馆:负责组织完成学校图书资料(含纸质和电子)的报废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和残值收入的账务处理。
(五)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报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申请报废须保持固定资产完整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电子类设备(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等);
(二)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且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家具;
(三)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且已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使用5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用超过原资产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资产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电子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
(五)根据学校统筹规划及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八)房屋建筑物被有关部门鉴定危房或需要使用其场地改做他用的。
第六条 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
(一)单件单价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分类分批进行鉴定。
电子类设备、仪器设备类、家具类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技术鉴定。有存储功能的信息化设备增加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管理中心审批环节。
(二)单件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当逐一进行鉴定;
1. 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报废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技术鉴定。
2. 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报废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技术鉴定。
3. 房屋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废鉴定,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批程序。在获得批准后,报废房屋方可拆除或新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申报: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使用单位填报《锦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拟报废固定资产的必要性和完整性确认签字后进入报废程序。
(二)审核: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鉴定:根据报废固定资产类别,按照第六条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四)上报:
1.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以下的(不含500万元) 固定资产,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等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并将报废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 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3.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批程序。
(五)固定资产处置
1. 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其它类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必须将其完整地(含附件、配件和资料)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按照该仪器设备的《锦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清点交接、签字。
2.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收回,并建立回收物资账目进行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3. 回收的报废固定资产可以拆件再利用的应当拆件再利用。
4. 学校批量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调账:在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要及时进行报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收益处理
收回的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处理固定资产;
(四)截留、坐支固定资产处理收入及私设“小金库”;
(五)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锦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锦医大校字〔2018〕225号)同时废止。